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Dangerous Goods on Roadways Trades Society
缩 写:SDGRTS
第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组建,为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协助政府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
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增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协调和衔接以及信息等资源的共享,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会员单位增强国内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并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三)协助政府进行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相关培训,提高行业内的职工队伍素质。组织行业内的评优工作,举办相关的展览会、研讨会和报告会等,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四)代表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客户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
(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不正当竞争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并参与相关的应诉活动。
(六)制订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本会承担的与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的制订,以及行业内的统计调查、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技术标准制订、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八)对国内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济、技术进行理论研究和专题研讨,组织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社会经济团体的联系,沟通联络渠道,开展友好合作,促进交流。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在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内的调研总结、规划制订、政策建议、协调关系、规范行业自律、技术培训、信息发布、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的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协会举办的经营实体也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会务自理、工作自立。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依法取得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相关的院校、科研机构、行政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在下次理事会上通报;
(三)发给“会员单位”证书。
第十条
会员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积极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连续两年无故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行规行约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专家;
(四)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聘免;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任职条件除参照二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熟悉本市交通运输行业情况,并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二年以上行业协会工作经历;
(四)热爱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走职业化、专业化道路,实行企业化管理,建立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金;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换届前或会长离任前,聘请由市社团管理局指定的专业会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及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1日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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